药品生产人员的验证方法(药品生产验证应包括厂房设施及设备)
发布时间:2024-06-23 浏览次数:17

药品认证的药品GMP认证管理办法

1、GMP认证是全面质量管理在制药行业的体现,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:国家标准、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。而药品标准属于强制性标准。

2、新开办药品生产企业《药品 GMP 证书》有效期届满前 3 个月申请复查,复查合格后,颁发有效期为 5 年的《药品 GMP 证书》法律依据:《药品GMP认证管理办法》 第十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认证合格的企业(车间)颁发《药品GMP证书》,并予以公告。第十一条 《药品GMP证书》有效期为五年。

3、对公示内容无异议或对异议已有调查结果的,药品认证检查机构应将检查结果报同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,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审批。

4、药品GMP认证分为国家和省两级进行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》的规定,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《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》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实施办法和实施步骤,组织对药品生产企业的认证工作;符合《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》的,发给认证证书。

5、药品GMP是指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,是保证药品质量行之有效的方法和手段,也是国际通行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标准。

6、\x0d\x0a\x0d\x0a 2 、认证申请和资料审查 \x0d\x0a\x0d\x0a 1 申请单位须向所在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送《药品 GMP 认证申请书》,并按《药品 GMP 认证管理办法》的规定同时报送有关资料。

直接接触药品的生产人员至少

1、第五十六条 药品生产人员应有健康档案。直接接触药品的生产人员每年至少体检一次。传染病、皮肤病患者和体表有伤口者不得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生产。 第五十七条 药品生产验证应包括厂房、设施及设备安装确认、运行确认、性能确认和产品验证。第五十八条 产品的生产工艺及关键设施、设备应按验证方案进行验证。

2、第三十条 人员卫生操作规程应当包括与健康、卫生习惯及人员着装相关的内容。生产区和质量控制区的人员应当正确理解相关的人员卫生操作规程。企业应当采取措施确保人员卫生操作规程的执行。第三十一条 企业应当对人员健康进行管理,并建立健康档案。

3、患有传染病或者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的疾病的,不得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。” 《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(2010年修订)》第三十一条规定:“企业应当对人员健康进行管理,并建立健康档案。直接接触药品的生产人员上岗前应当接受健康检查,以后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健康检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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